凡从事微电影、专题、专栏、综艺、动画片、广播剧、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、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都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。
1. 书面申请;
2. 广播电视/节目制作经营机构/章程;
3.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;
4. 主要人员材料:
(1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(复印件)及简历;
(2)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广播/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。
5.注册资金/验资证明;
6.办公场地证明;
7.企事业单位执照/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。